【評論主題】16 警方勘察一起室內槍擊命案,死者陳屍於房間地板上,天花板有數個彈孔,牆面有噴濺血跡,現場留下一把手槍、數個彈殼以及數個未擊發子彈,並有一個已擊發之完整彈頭及數個碎裂彈頭之 碎片,有關現場勘察採證作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規範第五十一點﹝1﹞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應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衣物之射擊殘跡,應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應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五)同案若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驗。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