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有關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試用期 6 個月 (B)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C)試用期有被記過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7 條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