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02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七千萬美元之匯款 B、行號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千萬美元之匯款C、公司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四千萬美元之
【評論內容】第六條(須經核准之結匯申報)
【評論主題】3-41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證券投資基金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多少資金比例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A)資金5%(B)資金2%(C)業主權益5%(D)資金3%。
【評論內容】第八條
【評論主題】2-185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申報義務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証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A)由申報義務人向中央銀行申報 (B)由申報義
【評論內容】第二條(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方式)
【評論主題】2-8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之A董事 B監察人 C經理人 D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
【評論內容】第九條
【評論主題】2-202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七千萬美元之匯款 B、行號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千萬美元之匯款C、公司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四千萬美元之
【評論內容】第六條(須經核准之結匯申報)
【評論主題】3-41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證券投資基金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多少資金比例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A)資金5%(B)資金2%(C)業主權益5%(D)資金3%。
【評論內容】第八條
【評論主題】2-185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申報義務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証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A)由申報義務人向中央銀行申報 (B)由申報義
【評論內容】第二條(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方式)
【評論主題】2-8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之A董事 B監察人 C經理人 D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
【評論內容】第九條
【評論主題】2-202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七千萬美元之匯款 B、行號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千萬美元之匯款C、公司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四千萬美元之
【評論內容】第六條(須經核准之結匯申報)
【評論主題】3-108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應包含:A制訂整體性投資政策B設置並授權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C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D 投資執行報告(A)CD(B)ABC(C)AB(D)ABCD。
【評論內容】第六條
【評論主題】3-41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證券投資基金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多少資金比例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A)資金5%(B)資金2%(C)業主權益5%(D)資金3%。
【評論內容】第八條
【評論主題】3-30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A)結構型商品(B)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C)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D)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評論內容】第五條
【評論主題】3-23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A)限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B)限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C)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D)限存放於外國銀行。
【評論內容】第四條
【評論主題】4-37依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以付足一年以上者 A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半月內償付解約金 B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C解約金之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
【評論內容】第一百十九條(解約金之償付)
【評論主題】2-185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申報義務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証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A)由申報義務人向中央銀行申報 (B)由申報義
【評論內容】第二條(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方式)
【評論主題】2-8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之A董事 B監察人 C經理人 D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
【評論內容】第九條
【評論主題】2-22保險業申請辦理保險業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哪些書件A重要事項告知書B外幣自有資金證明文件C營業計畫書D外國人壽保險公司於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授權書E金管會核准辦理各項業務之證
【評論內容】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四、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專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三款業務時,免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業務,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徵信核貸處理程序及風險管理規範、會計處理等項目)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