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關於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B)須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C)既成道路喪失原有功能時,公用地役關係仍應維持(D)須為私有土地
【評論內容】
解釋爭點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