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7569813】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有涉及本人、配偶或下列何者之利益時,應以迴避(A)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B)四等以內血親或姻親(C)直系血親(D)舊識

【評論內容】第 15 條(採購人員應遵循之迴避原則)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評論主題】4. 未完成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地方,可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訂之(A)可以(B)不可以(C)視情況而定(D)必須依中央規定辦理

【評論內容】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2. 機關之採購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約反而不符合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什麼機關核准,始可解除契約(A)機關首長(B)主管機關(C)審計機關(D)上級機關

【評論內容】第 64 條(採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