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郵件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自郵件投遞之日起逾六個月(B)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三個月(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D)自知悉郵件遺失之日起逾三個月
【評論內容】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