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能年玲奈萬歲!!!】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 某甲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初任薦任六職等科員職務,數年後參加高考一級考試及格,擔任九職等秘書職務。其後參加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及格,陸續陞遷至目前十二職等司長職務。試問某甲迄今共獲得幾次總統任命

【評論內容】

初任薦任六職等科員---第1次

高考一級考試及格  ---第2次

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及格升到簡10---第3次

簡10升到簡11---第4次

簡11升到簡12---第5次

【評論主題】14 某甲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初任薦任六職等科員職務,數年後參加高考一級考試及格,擔任九職等秘書職務。其後參加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及格,陸續陞遷至目前十二職等司長職務。試問某甲迄今共獲得幾次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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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薦任六職等科員---第1次

高考一級考試及格  ---第2次

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及格升到簡10---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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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11升到簡12---第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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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第一項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