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若已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無法拒絕接受行銷。(B)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C)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停止

【評論內容】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評論主題】3.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範圍的敘述,以下何者錯誤?(A)自然人可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B)規範主體包含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C)只有中華民國領域內對中華民國人民個

【評論內容】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

  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