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8.依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幾年?(A) 3 年 (B) 2 年 (C) 5 年 (D) 1 年
【評論內容】
舊第 十 條 外國人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得填具準歸化國籍申請書,並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前項所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外國人於取得第一項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應檢附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由該戶政事務所再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外國人於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本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內政部應不予許可歸化。新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n一、殊勳相關證明文件。n二、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