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105 年 11 月 22 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增訂第 26 章耐燃耐熱配線及其檢查表,請問:【題組】⑴今如以 250 伏特的絕緣電阻計測定前述配線之絕緣電阻值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n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n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105 年 11 月 22 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增訂第 26 章耐燃耐熱配線及其檢查表,請問:【題組】⑴今如以 250 伏特的絕緣電阻計測定前述配線之絕緣電阻值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n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n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8 假設社會中只存在張先生與李小姐兩個人,並且可以分配給他們兩個人的總所得固定在 1,600 元。另張先生的邊際效用函數為 MU 張 = 2,000- I 張(其中 I 張 為張先生的所得),而李小

【評論內容】

假設張先生所得為X,李小姐所得為Y

兩人總所得固定1600,所以 X+Y=1600

兩人MU需相等,所以 2000-X=2000-2Y

上述黃色兩式,聯立求解,可得 X=1200,Y=400

【評論主題】14 X2 年初甲公司以每股$15 之價格取得乙公司普通股 600,000 股,占乙公司 30%的股權,甲公司對乙公司具重大影響力。乙公司 X2 年度之淨利為$800,000,發放現金股利$200,0

【評論內容】

7/1時採用權益法帳面價值為

$15*600,000+800,000*30%-200,000*30%-100,000*30%*6/12=916.5萬

460萬-916.5萬/2=處分利益1.75萬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105 年 11 月 22 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增訂第 26 章耐燃耐熱配線及其檢查表,請問:【題組】⑴今如以 250 伏特的絕緣電阻計測定前述配線之絕緣電阻值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n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n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105 年 11 月 22 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增訂第 26 章耐燃耐熱配線及其檢查表,請問:【題組】⑴今如以 250 伏特的絕緣電阻計測定前述配線之絕緣電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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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n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n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二、內政部於 105 年 11 月 22 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增訂第 26 章耐燃耐熱配線及其檢查表,請問:【題組】⑴今如以 250 伏特的絕緣電阻計測定前述配線之絕緣電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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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n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n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