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 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開會(B)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C)有急迫情事須召開
【評論內容】
10日以內
【評論主題】5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內緣為界(B)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C)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
【評論內容】
外緣
【評論主題】5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以上出席(B)議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
【評論內容】
2/3出席,3/4同意
【評論主題】5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B)由主席簽名(C)於會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D)會議紀錄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簽
【評論內容】
主席主委簽名
【評論主題】4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82(A)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請求者(B)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C)
【評論內容】
經區分所有權
【評論主題】2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維修費、修繕費負擔之敘述,何者錯誤?(A)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B)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內之管線,其維
【評論內容】
共(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 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評論主題】4.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公有土地以管理機關為義務人(B)分別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義務人(C)公同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義務人(D)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
【評論內容】
公同(分別)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義務人
【評論主題】6.土地為信託財產,且委託人為受益人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課徵地價稅時,應與下列何者合併計算地價總額?(A)委託人(B)受託人(C)他益信託受益人(D)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處:土地稅法第 3-1 條)
【評論內容】
土地為信託財產,且委託人為受益人者,於信託關係存續 中,課徵地價稅時,應與委託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評論主題】5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 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開會(B)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C)有急迫情事須召開
【評論內容】
10日以內
【評論主題】5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內緣為界(B)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C)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
【評論內容】
外緣
【評論主題】5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B)由主席簽名(C)於會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D)會議紀錄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簽
【評論內容】
主席主委簽名
【評論主題】5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以上出席(B)議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
【評論內容】
2/3出席,3/4同意
【評論主題】4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82(A)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請求者(B)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C)
【評論內容】
經區分所有權
【評論主題】2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維修費、修繕費負擔之敘述,何者錯誤?(A)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B)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內之管線,其維
【評論內容】
共(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 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評論主題】4.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公有土地以管理機關為義務人(B)分別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義務人(C)公同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義務人(D)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
【評論內容】
公同(分別)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義務人
【評論主題】6.土地為信託財產,且委託人為受益人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課徵地價稅時,應與下列何者合併計算地價總額?(A)委託人(B)受託人(C)他益信託受益人(D)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處:土地稅法第 3-1 條)
【評論內容】
土地為信託財產,且委託人為受益人者,於信託關係存續 中,課徵地價稅時,應與委託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