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法規定出租人得將出租建築房屋之基地收回之情形?(A)契約年限屆滿時(B)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C)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D)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法規定出租人得將出租建築房屋之基地收回之情形?(A)契約年限屆滿時(B)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C)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D)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
【評論內容】
土地法 (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