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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1.信函每件尺寸最小限制,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幾公分,其 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幾公分,許可差2毫米(A)30 、 15(B)20 、 14(C)17 、 10(D)14 、 9

【評論內容】

郵政營業法規 

第12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資料來源: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