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下列何者錯誤? (A)直接薪資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B)實際薪資得包括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C)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
【評論內容】
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評論主題】201 機關辦理驗收,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何種工作? (A)主驗。 (B)會驗。 (C)協驗。 (D)監驗。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1 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 (單位) 人員。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評論主題】1323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屬於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第108條(A)O(B)X
【評論內容】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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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n (一)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n (二)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n (三) 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n (一) 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n (二) 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n (一) 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n (二) 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
【評論主題】1276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A)O(B)X
【評論內容】特別採購法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的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
【評論主題】1275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不包括公營事業。(A)O(B)X
【評論內容】應該是B,不包含公立學校及公營學校。
【評論主題】1273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評論內容】這題在題庫是正確的。O
【評論主題】1269 非軍事機關辦理採購,得準用採購法第104條及「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A)O(B)X
【評論內容】題庫解答:X。
【評論主題】45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A)O(B)X
【評論內容】
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對於「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評論主題】10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應受附表所列
【評論內容】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
五、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採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評論主題】1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下列何者錯誤? (A)直接薪資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B)實際薪資得包括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C)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
【評論內容】
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評論主題】13.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確保採購品質,自88年5月27日起機關依什麼法令辦理採購(A)營造業法(B)公共工程法(C)稽查條例(D)政府採購法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歷史沿革,政府採購法修法為中華民國87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105740號令制定公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法過程為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8806988號法公布全部條文。資料來源: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2版)臺北市工程會,民106.02
【評論主題】41 目前臺東縣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臺東縣政府所屬之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如發生爭議,臺東縣政府得如何處理? (A)委請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B)委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所設之
【評論內容】
六都之外的縣市,都是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評論主題】13 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餽贈之禮物,其價值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A)300元。 (B)500元。 (C)1000元。 (D)2000元。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8 條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評論主題】12 在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下,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下列何者為非可接受之範圍? (A)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饋贈或飲食招待。
【評論內容】詳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