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u6b06】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第 301 條n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n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n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nnn第 302 條n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n一、曾經判決確定者。n二、時效已完成者。n三、曾經大赦者。n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nn第 303 條n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n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n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n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n 告訴期間者。n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n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n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n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n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