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教育目的作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C)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B)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D)
【評論內容】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n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n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n、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