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5.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前段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此規 定係: (A)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B)一義性之法律概念 (C)由使用人主觀認定,法院不得審查 (D)不須依社會通念客觀判斷
【評論內容】如非情況急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