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四、請說明沸水式核電廠放射性廢液之分類,其處理過程及相關儀器設備。(20 分)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分決議
乙說:否定說n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n人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8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n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若僅具經濟上n、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夫妻各自為權利義務之主n體,配偶之一方因行政機關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n上之利益受有損害,他方配偶並非當然為上開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居留簽n證之申請人既係外籍配偶,對本國配偶不存有駁回處分,其亦未因該駁回n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則本國配偶對駁回居留簽證申請n之處分,自無提起行政訴訟之適格。從而,本國配偶以自己名義對駁回居n留簽證申請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其當事人不適格,應予駁回。n
表決結果:採乙說
決議內容說外籍配偶對於其本國配偶,申請居留簽證處分被駁回,並沒有當事人適格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