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hn Lynard】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題組】 ⑸ 實質違建

【評論內容】

雙重國籍可以參選喔!

現行規定具外國籍者當選公職,可於就職一年內放棄外國籍即可,是否具有外國籍也應由立法院、縣市議會等任職機關查證。

而且中選會是採取消極的作法,有人提出檢舉時才會進行查核。

有關雙重國籍的法令,八十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公職選罷法曾訂定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對於具有雙重國籍而當選者,中選會依法應撤銷其當選資格。

【評論主題】【題組】 ⑸ 實質違建

【評論內容】

雙重國籍可以參選喔!

現行規定具外國籍者當選公職,可於就職一年內放棄外國籍即可,是否具有外國籍也應由立法院、縣市議會等任職機關查證。

而且中選會是採取消極的作法,有人提出檢舉時才會進行查核。

有關雙重國籍的法令,八十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公職選罷法曾訂定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對於具有雙重國籍而當選者,中選會依法應撤銷其當選資格。

【評論主題】【題組】 ⑸ 實質違建

【評論內容】

雙重國籍可以參選喔!

現行規定具外國籍者當選公職,可於就職一年內放棄外國籍即可,是否具有外國籍也應由立法院、縣市議會等任職機關查證。

而且中選會是採取消極的作法,有人提出檢舉時才會進行查核。

有關雙重國籍的法令,八十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公職選罷法曾訂定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對於具有雙重國籍而當選者,中選會依法應撤銷其當選資格。

【評論主題】【題組】 ⑸ 實質違建

【評論內容】

雙重國籍可以參選喔!

現行規定具外國籍者當選公職,可於就職一年內放棄外國籍即可,是否具有外國籍也應由立法院、縣市議會等任職機關查證。

而且中選會是採取消極的作法,有人提出檢舉時才會進行查核。

有關雙重國籍的法令,八十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公職選罷法曾訂定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對於具有雙重國籍而當選者,中選會依法應撤銷其當選資格。

【評論主題】【題組】 ⑸ 實質違建

【評論內容】

雙重國籍可以參選喔!

現行規定具外國籍者當選公職,可於就職一年內放棄外國籍即可,是否具有外國籍也應由立法院、縣市議會等任職機關查證。

而且中選會是採取消極的作法,有人提出檢舉時才會進行查核。

有關雙重國籍的法令,八十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公職選罷法曾訂定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對於具有雙重國籍而當選者,中選會依法應撤銷其當選資格。

【評論主題】【題組】 ⑸ 實質違建

【評論內容】

雙重國籍可以參選喔!

現行規定具外國籍者當選公職,可於就職一年內放棄外國籍即可,是否具有外國籍也應由立法院、縣市議會等任職機關查證。

而且中選會是採取消極的作法,有人提出檢舉時才會進行查核。

有關雙重國籍的法令,八十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公職選罷法曾訂定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對於具有雙重國籍而當選者,中選會依法應撤銷其當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