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0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收賄,遭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判刑確定。針對其職務上不法行為,懲戒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仍得予以懲戒 (B)本於一事不二罰原則,不得再予懲戒 (C)仍得予以懲戒,但僅得為撤職之決定
【評論內容】補充4樓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有修正,第一項改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喔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5&flno=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