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3. 特殊教育法(民98)第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A)二 (B)三 (C)四 (D)五年辦理一次評鑑。
【評論內容】特教四年《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 (108年3月29日修正,4月24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