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主張損失補償?(A)騎樓之所有權人,應開放其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 (B)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所有權人,在依法徵收以前,其用地遭到政府埋設地下設施物 (C)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之所有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64 號
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 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 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