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甲曾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經執行完畢幾年後,才得受邀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評論內容】
Three ye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