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161由內部稽核單位按季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 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專案查核,並於查核結束日起幾個月內函送主管機 關備查(A)一個月內(B)二個月內(C)三
【評論內容】
十、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 ,並應遵循下列事項:(一)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業務相關內部 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二)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攬 、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每季辦理專案 自行查核。(三)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 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 專案查核,並依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不 得晚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上開稽核報告 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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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 ,並應遵循下列事項:(一)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業務相關內部 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二)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攬 、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每季辦理專案 自行查核。(三)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 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 專案查核,並依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不 得晚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上開稽核報告 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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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 ,並應遵循下列事項:(一)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業務相關內部 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二)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攬 、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每季辦理專案 自行查核。(三)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 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 專案查核,並依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不 得晚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上開稽核報告 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