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孝仲】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有數人時,應隔離訊問(B)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者應隨案移送(C)證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

【評論內容】

(a)辦法28條: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b)辦法22條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C)辦法20條: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 意見。

(d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0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評論主題】.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有數人時,應隔離訊問(B)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者應隨案移送(C)證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

【評論內容】

(a)辦法28條: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b)辦法22條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C)辦法20條: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 意見。

(d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0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評論主題】.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有數人時,應隔離訊問(B)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者應隨案移送(C)證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

【評論內容】

(a)辦法28條: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b)辦法22條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C)辦法20條: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 意見。

(d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0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