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0保險法 107 條規定,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投資人壽保險契約,於達到法定投保年齡前身故者,保險公司(A)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B)應依約給付保險金(C)應返還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D)應返
【評論內容】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評論主題】50保險法 107 條規定,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投資人壽保險契約,於達到法定投保年齡前身故者,保險公司(A)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B)應依約給付保險金(C)應返還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D)應返
【評論內容】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