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是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立法院之新增職權?(A)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 (B)對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 (C)對審計長行使同意權 (D)決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
【評論內容】(A)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O)憲增§4-...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得於處理案件時,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A)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B)高等法院法官 (C)地方法院法官 (D)檢察官
【評論內容】釋字第371號
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是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立法院之新增職權?(A)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 (B)對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 (C)對審計長行使同意權 (D)決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
【評論內容】
(A)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O)
憲增§4-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B)對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X)
憲增§3-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55-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對審計長行使同意權(X)
憲法§104-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並非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立法院之新增職權)
(D)決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X)
憲增§3-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57-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得於處理案件時,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A)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B)高等法院法官 (C)地方法院法官 (D)檢察官
【評論內容】釋字第371號
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