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天天~】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4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繳納較高額保證金之規定,有違憲法第 7 條(B)如參選保證金過高,再以政黨推薦名義減輕負擔,反足使小黨林立(C)無政黨

【評論內容】

【釋字第340號解釋理由書】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七條定有明文。人民登記為各類公職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但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高之保證金。如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證金過高時,則有意參選者,僅須結合少數人員,即可依法以備案方式成立政黨,再以政黨推薦名義減輕其負擔,反足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是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係對人民參政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首開憲法第七條規定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五項後段,關於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之規定,於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無侵害可言,併此說明。

【評論主題】35.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下列何者為言論自由的功能?(A) 維護社會秩序 (B) 實現自我(C) 追求真理 (D) 監督政治活動(E) 溝通意見

【評論內容】【509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