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6 依防焰性能試驗基準之規定,接焰次數係指試樣經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接觸火源次數。對於具熱熔融性之纖維製品應達多少次以上之接焰次數? (A)2 次 (B)3 次 (C)4 次 (D)5 次
【評論內容】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餘焰時間: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2.薄纖維製品 (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公克以下者) 不得超過三秒。3.厚纖維製品 (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者) 不得超過五秒。4.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十秒。(二) 餘燃時間: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五秒。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秒。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三十秒。(三) 碳化面積: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分。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四) 碳化距離: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十公分。2.具熱收縮性之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公分。(五) 接焰次數:具熱熔融性之纖維製品應達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