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9 甲與乙為提高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票成交量與價格,雙方協議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期間,由甲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賣出 A 公司股份,乙以同價或略微高價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買進。再反向由乙申
【評論內容】
證交法第155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