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教師法》第四章針對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進行規範,其中第 14 條載明「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在此條文中敘明若教師符合某些情形者,免經教師評審委
【評論內容】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因為選項D為第九款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