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Cheng Hsu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6 有關對於行政執行之異議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者,停止執行,並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撤銷已為之執行行為(B)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三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

【評論內容】

補充(D)選項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

另參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