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2.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3年(B)4年(C)5年。

【評論內容】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099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雖無人受傷或死亡,卻未依規定處置且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A)吊扣行車執照。(B)吊扣駕駛執照。(C)吊銷駕駛執照。

【評論內容】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n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n。n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n,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n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n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n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n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n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n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n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n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n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n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評論主題】182.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3年(B)4年(C)5年。

【評論內容】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099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雖無人受傷或死亡,卻未依規定處置且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A)吊扣行車執照。(B)吊扣駕駛執照。(C)吊銷駕駛執照。

【評論內容】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n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n。n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n,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n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n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n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n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n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n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n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n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n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n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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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099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雖無人受傷或死亡,卻未依規定處置且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A)吊扣行車執照。(B)吊扣駕駛執照。(C)吊銷駕駛執照。

【評論內容】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n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n。n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n,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n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n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n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n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n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n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n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n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n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n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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