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ragornwo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下列關於繼承分割之敘述,何者正確?(A)繼承人中如曾從被繼承人受有特種贈與之不動產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被繼承人遺囑指定之 應繼分比例扣還之 (B)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

【評論內容】

第 1173 條

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

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

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6 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載明全部遺產由次子丙單獨取得。甲死亡時,有積極財產 100 萬元,無債務;甲之繼承人為乙和丙。甲之 100萬元

【評論內容】

第 1173 條

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

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100萬+80萬=180萬

應繼分按: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

均。

 乙:應繼分90萬

 丙:應繼分90萬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乙:特留分45萬

 丙:特留分45萬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長子已於結婚時被贈與80萬,未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45萬。是以,100萬元依遺囑全數歸屬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