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專業爆竹煙火有申請輸入資料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逕行或命輸入者銷毀或復運出口,請問命輸入者銷毀之規定下列何者

【評論內容】施行細則10(D) 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沒入處分書編號、被處分人姓名、沒入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沒入時間、銷毀時間,並檢附相片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非為火災之特性?(A)傳導性 (B)不定性(C)偶發性 (D)成長性

【評論內容】3 下列何者非為火災之特性? (A) ★★★...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屬於準自然發火性物質?(A)鈉(B)赤磷(C)乙醇(D)過碘酸

【評論內容】準自然發火性物質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可能發生...

【評論主題】1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火場救災安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救災人員預判生命陷入危險狀態,需即刻救援時,以無線電回報「Mayday 或其他緊急求救口令」三次以上 (B)火災等

【評論內容】成立緊急救援小組(RIT): (1)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者,必要時,應立即成立緊急救援小組, 由四人以上組成並穿著完整個人防護裝備,於指揮站待命;接 獲指令後,攜帶適當救援裝備(如熱顯像儀、備用氣瓶及面罩 、繩索、破壞器材、擔架等),即刻進入火場救援受困之救災 人員。 (2)火災等級為二級以下者,救火指揮官指派人員入室救火或救助 時,應適時指派尚未執行救災任務且體能狀態良好之人員二名 ,於指揮站待命,視情形入室救援。安全幕僚: 火災等級為二級以下時,應指派一人以上擔任安全幕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 以四人以上分別擔任各任務幕僚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 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 四人時,應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評論主題】19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專業爆竹煙火有申請輸入資料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逕行或命輸入者銷毀或復運出口,請問命輸入者銷毀之規定下列何者

【評論內容】施行細則10(D) 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沒入處分書編號、被處分人姓名、沒入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沒入時間、銷毀時間,並檢附相片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非為火災之特性?(A)傳導性 (B)不定性(C)偶發性 (D)成長性

【評論內容】3 下列何者非為火災之特性? (A) ★★★...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屬於準自然發火性物質?(A)鈉(B)赤磷(C)乙醇(D)過碘酸

【評論內容】準自然發火性物質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可能發生...

【評論主題】1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火場救災安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救災人員預判生命陷入危險狀態,需即刻救援時,以無線電回報「Mayday 或其他緊急求救口令」三次以上 (B)火災等

【評論內容】成立緊急救援小組(RIT): (1)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者,必要時,應立即成立緊急救援小組, 由四人以上組成並穿著完整個人防護裝備,於指揮站待命;接 獲指令後,攜帶適當救援裝備(如熱顯像儀、備用氣瓶及面罩 、繩索、破壞器材、擔架等),即刻進入火場救援受困之救災 人員。 (2)火災等級為二級以下者,救火指揮官指派人員入室救火或救助 時,應適時指派尚未執行救災任務且體能狀態良好之人員二名 ,於指揮站待命,視情形入室救援。安全幕僚: 火災等級為二級以下時,應指派一人以上擔任安全幕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 以四人以上分別擔任各任務幕僚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 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 四人時,應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評論主題】2 平時有人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若未達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定時,其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幾倍管制量以上,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 急通報裝置? (A)5倍 (B)

【評論內容】

第 205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室內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但處理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之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外,尚供其他用途者。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但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不在此限。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或儲存、處理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者。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儲存、處理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在此限。

(四)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三、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

四、一面開放或上方有其他用途樓層之室內加油站。

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但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A) 150 (B) 300 (C) 350 (D) 500

【評論內容】

第 205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室內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但處理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之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外,尚供其他用途者。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但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不在此限。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或儲存、處理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者。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儲存、處理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在此限。

(四)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三、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

四、一面開放或上方有其他用途樓層之室內加油站。

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但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