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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88. 汽車之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等可以變更,但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A)O(B)X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3 條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n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n,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n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n檢驗合格。n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n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