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處分?(A)撤職 (B)休職 (C)免職 (D)記過
【評論內容】免職為懲處處分
【評論主題】31 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一次死亡給付之給與標準」何者正確?(A)因公死亡者,給與 30 個月(B)病故或意外死亡,且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者,給與 30 個月(C)因公
【評論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7 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
一、因公死亡者,給與三十六個月。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六個月。
【評論主題】27 依考試院所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下列有關其議事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B)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C)可否均未達半數時,為顧及受考人權益
【評論內容】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評論主題】22 有關訓練成績考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B)基礎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C)基礎訓練受訓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三十七條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A)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0‧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0‧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分。
基礎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B)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保訓會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予延長十日,並通...
【評論主題】20 試問某次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戶政類科考試,此次考試報名人數有 19 人,全程到考人數有 10 人,依規定至多可以錄取幾人?(A)3 人 (B)4 人 (C)5 人 (D)6 人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9 條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處分?(A)撤職 (B)休職 (C)免職 (D)記過
【評論內容】免職為懲處處分
【評論主題】31 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一次死亡給付之給與標準」何者正確?(A)因公死亡者,給與 30 個月(B)病故或意外死亡,且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者,給與 30 個月(C)因公
【評論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7 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
一、因公死亡者,給與三十六個月。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六個月。
【評論主題】27 依考試院所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下列有關其議事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B)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C)可否均未達半數時,為顧及受考人權益
【評論內容】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評論主題】20 試問某次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戶政類科考試,此次考試報名人數有 19 人,全程到考人數有 10 人,依規定至多可以錄取幾人?(A)3 人 (B)4 人 (C)5 人 (D)6 人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9 條
【評論主題】22 有關訓練成績考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B)基礎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C)基礎訓練受訓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三十七條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A)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0‧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0‧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分。
基礎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B)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保訓會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予延長十日,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