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8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裁定停止原因,其裁定停止效力及於全體(B)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原因,其當然停止效力及於全體(C)他造對於共同訴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55條
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民事訴訟法第56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9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