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ita Ho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下列人員中,不得主張言論免責權者為: (A)鄉(鎮、市)民代表 (B)立法委員 (C)考試委員 (D)市議員

【評論內容】

言論免責權的有

1.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

2.地方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如台北市議員和高雄市議員)、縣/省轄市議員(如桃園縣議員、台中市議員等)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如泰山鄉民代表、員林鎮民代表和花蓮市民代表等)。

釋字第165號: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