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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5.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何種權利之登記?(A)地上權(B)抵押權 (C)地役權(D)留置權

【評論內容】

民法第513條規定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