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 保險法關於保險金信託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必為同一人 (B)該信託契約的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C)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 (D)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
【評論內容】第 138-2 條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n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殘廢之保險金部分,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n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n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n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限。n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n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n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n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n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n第二項規定。n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n一、現金或銀行存款。n二、公債或金融債券。n三、短期票券。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評論主題】36. 人壽保險人就下列何者仍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A)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B)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者(C)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D) 被保險人因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評論內容】
第 二十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