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肌肉棒子】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3. 警察各種業務之事業費預算,依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由下列何者編列?(A)立法院 (B)行政院 (C)內政部 (D)警察執行機關

【評論內容】

警察法施行細則§10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

【評論主題】50 甲與乙分手後,從前女友乙之日記中得知其帳號密碼,遂上網登入乙電子郵件,閱讀乙之信件,甲成立何罪?(A)刑法第 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B)刑法第 359 條之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C)刑法

【評論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年上更(一)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即認:

「『電子郵件』固為現今社會大眾用以通信之方法之一,但其係透過帳號、密碼設定之方式保護電子郵件之秘密,是以輸入帳號、密碼正確與否,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封緘信函』係以具象之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因此,行為人以輸入帳號、密碼之方式,知悉他人電子信箱內文件之行為,雖妨害電子信箱使用人之秘密,但與該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不過,縱使無故登入他人「電子信箱」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但因刑法第358條另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