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票據上之任意記載事項,其記載與否,聽任當事人自由意思,若為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但一經記載,則:(A)即生票據上效力(B)不生票據效力(C)視為無記載(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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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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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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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評論主題】票據上之任意記載事項,其記載與否,聽任當事人自由意思,若為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但一經記載,則:(A)即生票據上效力(B)不生票據效力(C)視為無記載(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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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評論主題】票據上之任意記載事項,其記載與否,聽任當事人自由意思,若為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但一經記載,則:(A)即生票據上效力(B)不生票據效力(C)視為無記載(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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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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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評論主題】票據上之任意記載事項,其記載與否,聽任當事人自由意思,若為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但一經記載,則:(A)即生票據上效力(B)不生票據效力(C)視為無記載(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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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有關平行線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平行線之記載,僅限於發票人方得為之(B)平行線之撤銷,任何人均得為之(C)平行線支票,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機關為付款,非金融業者之執票人一定要存入其在金融機關之帳
【評論內容】
(A)平行線之記載,僅限於發票人方得為之
--> 請問有誰可以記載?
【評論主題】票據上之任意記載事項,其記載與否,聽任當事人自由意思,若為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但一經記載,則:(A)即生票據上效力(B)不生票據效力(C)視為無記載(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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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有關平行線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平行線之記載,僅限於發票人方得為之(B)平行線之撤銷,任何人均得為之(C)平行線支票,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機關為付款,非金融業者之執票人一定要存入其在金融機關之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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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平行線之記載,僅限於發票人方得為之
--> 請問有誰可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