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A)稅捐稽徵機關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C)受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評論內容】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A) 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法 第 39 條1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2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