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0 甲積欠乙 20 萬元的房屋租金遲遲不還,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租金,甲是否可拒絕給付?(A)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只有 5 年 (B)可以,因雙方債權債務關係逾 2 年已消滅(
【評論內容】
債權的消滅時效分為二年、五年、十五年
一般的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譬如契約請求權(EX: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等)
而一年以下定期給付的債權(EX: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消滅時效較短,各期的時效只有5年。最短的2年時效,譬如日常消費(EX:旅館住宿費、餐飲費、貨運費、動產租賃的租金(譬如租車)、商人及製造業等供應的商品(譬如到家樂福買牛奶),因為此等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的交易,若時效拖長了,除了有無窮無盡的訴訟,也容易因為時間久了舉證不易。
另一種消費則是對專業人士的消費(EX:醫師看診費、律師委任費、會計師、公證人公證費、技師、承攬人等之報酬),都是2年內要趕快行使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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