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arlott0108】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獲配前述合作社之股利或盈餘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A)合作社應稅;個人應稅 (B)合

【評論內容】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課稅;以其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所分配者,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課稅

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免徵所得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所得稅細則§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