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2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陳稱:乙向甲承租其所有之 A 地,租期屆滿後仍拒不返還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法官知法原則,法院不得以甲未自行表明請求權基礎為由,駁回甲之訴

【評論內容】A.民訴244第項第二款 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係指強調原因事實只要能特定紛爭事實即可,而非指法條及請求權基礎名稱,那是法院的責任。B.民訴199-1闡明適用。以訴之聲明觀之(一分肢說),在同一聲明中可以主張數權利時,法院有義務闡明當事人未主張之權利,以促進紛爭解決。C.處分權主義。法院原則上當然只能審理原告主張之部分,縱使經闡明而未主張也僅生失權效而已。D.民訴199-1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