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3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未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者依據性騷擾防治
【評論內容】性騷擾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