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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7 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財產,發現財產不足抵償假扣押債權,甲乃以乙顯有隱匿財產之情,聲請執行法院定期間命乙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 1 年間應供強制執行之財 產狀況。執行法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1號民事裁定要旨按強制執行法固於第二十條將債務人財產開示之規定,編列於第一章總則而為規範,惟該項財產開示制度涉及債務人財產之隱私權,為避免其財產一旦開示後,如實體上之本案債權事後被推翻,將使其遭受無法回復或彌補之損害;並以債務人之所以應負財產開示之義務,係因債權人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具有實現其滿足程度之強制力與執行力,若未至得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情形者,即無權要求債務人開示責任財產之資訊,否則反而損害債務人財產資訊之自己決定權;再依該條第一項前段明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所稱「債權」當指執行名義業經命債務人為清償而得終局執行之確定債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