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3331583】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 機關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至少不得少於幾日?(A) 7 日 (B) 14 日 (C) 21 日 (D)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第2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評論主題】21.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於其後最長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評論內容】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7.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至少應訂定幾日以上之合理期限?(A) 7 日 (B) 14 日 (C) 20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18 條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評論主題】16.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至遲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A) 10 日 (B) 15 日 (C) 20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75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評論主題】13.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刊登招標公告資訊網路,其第1次之等標期(提供有電子領標)至少不得少於幾日?(A) 15日 (B) 7日 (C)

【評論內容】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